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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13岁少年拿压岁钱购手机引纠纷

2017-02-09 民和城事

网络图


近日,民和县消费者协会成功受理并调解了一起因未成年人购买手机引发的消费纠纷,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春节期间,家住民和县川垣新区的李先生发现自己13岁的儿子正在玩手机,李先生便问儿子手机来源,经询问得知大年初四儿子用长辈给的压岁钱,独自到川垣新区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售价898元的手机。李先生考虑到儿子正在上学,学校里明确要求学生在校期间禁用手机,同时,还担心用手机影响孩子学习,便说服了儿子去退手机。当李先生带着儿子来到手机店要求退货时,商家以手机是孩子自己主动购买的,并非强迫,且手机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并已开始使用为由拒绝退货。李先生无奈之下到民和县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协调解决。


民和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手机店,协调退货,但商家不同意,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讲解了有关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还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此案中李先生的儿子只有13岁,却背着家长花费898元购买手机,显然超出了其能力范围,因此,李先生儿子购买手机的行为无效,商家应该无条件退货。原本自认有理的商家在听完消协工作人员讲解后,意识到将手机卖给未成年人的行为不妥,最终同意全额退还购机款。李先生拿到商家退还的购机款时连声向在场的消协人员道谢。


消协工作人员提醒,经销商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应提高认识,尽到商家的责任和义务,在经营中不仅要做到公平交易,更应遵守商业道德,对于那些前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未成年人,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衬,不应受利益驱使而忽视法律规定。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要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来源:海东时报 记者/ 张海霞 通讯员/ 张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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